律师回答
1.治安处罚记录是不会消除的,被处罚人如果不服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可以删除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
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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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报告编号:NO.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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