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述同种罪行也应成立余罪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这里的“其他罪行”限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2)效力范围不同。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在实践中,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已认定罪犯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最后量刑时一般要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所以在自首中分为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到底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有什么不同之处呢?下文中华律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诈骗30余万元且自首的量刑需结合具体情形判定。诈骗30万至50万以上属“数额巨大”,一般判三到十年并处罚金,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最终由法院依法律和实际情节判决。

余罪”的含义为尚未被追究或处理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亦或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漏罪”则更偏重于法律层面的定义,即在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时,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某些罪行未能得到充分反映和指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起诉,并对被告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