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拥有十余年资深保险公估师从业背景、长期服务多家
江苏扬州本地保险
公司的王建林律师,此前深度熟悉保险内部理赔审核、定损规则,该类经验也成为其处理道交、保险拒赔类纠纷的独特优势。本次王建林律师代理的是受害方家属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情事实清晰:2025年4月,受害人驾驶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被小型汽车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双方均存在过错为由,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进入理赔及诉讼阶段后,承保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两项核心抗辩主张:其一,基于事故认定书的同等责任结论,商业险部分仅同意承担50%的赔付比例;其二,结合病例材料中载明的受害人慢性肺部疾病病史,主张死亡结果存在伤病“参与度”,要求在总
赔偿金额中按比例相应扣减。
王建林律师的代理思路并未直接受限于行政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结论。依托此前长期保险赔案审核积累的细节核查习惯,王建林律师将全部在案物证逐一拆解核验,最终从在案留存的涉案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中,捕捉到此前事故认定环节未被重点核查的细节:事发时肇事车辆行经人行横道,不仅完全没有采取减速制动的预判操作,驾驶员同时存在手持设备分心聊天的行为,该分心状态直接导致其未及时发现人行横道上的受害人,规避碰撞的反应时间被完全压缩。结合道交法关于人行横道机动车需礼让行人的明确规则,其在庭审中提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责任层面的事实认定,民事
侵权赔偿的责任比例划分应当基于双方实际过错程度重新裁量,本案中机动车一方的注意义务等级、过错严重程度均显著高于驾驶电动车的受害方,应当调整为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
民事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损伤参与度扣减抗辩,王建林律师结合自身熟悉保险理赔定损规则的经验,并未陷入保险公司预设的“伤病叠加按比例折算”的逻辑框架,而是直接锚定在案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核心结论:明确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是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进一步推演论证:受害人自身的慢性肺部疾病属于长期稳定的慢性状态,不存在即时致死的紧迫性,本身并不会直接引发本次死亡结果,正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外伤直接诱发了原有基础疾病的急性发作,最终导向死亡后果。保险公司以自身内部理赔审核的惯例要求参与度扣减,既无对应事实依据,也不符合现行
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则。
最终当地某
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该方的代理意见:未局限于事故认定书的同等责任行政认定结论,重新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保险公司关于基于受害人基础疾病扣减赔偿的抗辩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受害方家属各项损失合计804181.97元。
王建林律师执业于
广东华商(扬州)
律师事务所,除道交人身损害纠纷外,其业务范围还覆盖保险拒赔纠纷、
工伤等人身损害类案件、普通民商事及
建设工程纠纷,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扬州市
邗江区星耀天地一号楼12层。从业以来,王建林律师始终依托此前积累的
保险行业一线实操经验,从理赔规则的底层逻辑出发拆解各类纠纷疑点,为不同领域的当事人梳理出更贴合案件实质的代理思路。
道交纠纷中,事故行政认定结论并非民事责任划分的唯一当然依据,损伤参与度的适用也仅限定于对应的法定场景。民事责任的裁量始终应当回归双方实际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本身,脱离核心事实的惯例化理赔扣减主张,无法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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