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三、规定了三种特别的免责事由:1、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使没有救活,也不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执行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特别情况下,即原股东未尽到完全出资义务或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在其出资义务限额内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要承担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方无证据证明患者与其医疗行为无关的,医方不能免责。
公司欠债法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肯定是由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承担的,法人不用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违反先合同义务要承担责任,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规定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2.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3.《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公司欠款,公司监事不负责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股东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监事只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职位或者部门,监事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因此,监事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
要承担责任。医院漏诊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应当是存在医疗过错的,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方无证据证明患者与其医疗行为无关的,医方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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