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赔偿标准:关于营养费问题,确实比较难统一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该解释的精神,营养费的计算应该是以必需和实际发生为准。所谓必需,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某种营养品对于受害人恢复健康是必要的。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受害人伤情轻度以上,有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假如医疗机构认为伤情较轻,不需要赔偿辅助治疗的营养费,不需要赔偿营养费。
工伤赔偿中是没有营养费的。但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等补助,按照地区文化概念,将住院伙食补助费理解成营养费也是可以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