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等费用后,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一般具有如下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被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合并或分立时需要解散公司;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无特定事由可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在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股东想要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来表决公司的解散等等。
可以。公司出现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次,缴纳所欠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公司债务;最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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