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申报债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是有限的。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分为三种: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业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情况。
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清偿数额超过其分担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一般情况下合伙债务的承担如下: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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