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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2022.12.07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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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一个概括性
罪名
,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立案标准
我国
刑法
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
投毒
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或者
死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2120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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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斌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叶斌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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