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李伟律师自2015年5月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一直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等领域积累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她是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委员会委员,还曾被评为“2025年度肇庆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从2017年至今,她一直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律师库律师,并且长期担任肇庆市端州区政府性资产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国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李伟律师代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来了解她在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能力。
2024年9月19日,杨某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头碰撞前方邹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导致粤小型普通客车乘客梁某、祝某死亡,杨某及案外人陈某受伤,两车损坏。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认定,杨某醉酒后超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邹某驾驶的车辆存在尾部标志板/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运载超过核定载质量货物且低于限定最低时速行驶等问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客梁某、祝某、陈某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梁某的父母梁父、梁母及儿子梁小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委托李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上诉人损失合计1,826,329.22元,并判决某保险佛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然而,某保险佛山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应否减轻某保险佛山支公司的赔偿责任;二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
在二审中,李伟律师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首先,关于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李伟律师指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公正。死者梁某虽处于醉酒状态,但作为乘客,其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做一件事,因为一方自己的错误,导致事情变得更糟或者造成了更大的损失,那么另一方就不用承担全部的责任。比如两个人一起抬桌子,一个人不小心绊了一跤,让桌子摔坏了,那另一个人就不用对桌子的损坏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梁某醉酒乘车有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但梁某的醉酒乘车行为并未直接引发或必然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其与事故的引发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梁某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
其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针对上诉人主张梁小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其母亲应承担的抚养责任,李伟律师指出,根据梁某生前与其配偶廖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梁小某由梁某独立抚养,抚养费由梁某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规则是以受害人实际承担的扶养份额为计算基础,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佛山支公司承担梁小某的全部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李伟律师还指出一审法院驳回梁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属于认定错误,梁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稳定收入来源,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
最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李伟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李伟律师展现了她在肇庆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专业功底和严谨态度。她准确把握了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精准解读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规则,积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庭审能力。
李伟律师长期办理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她能够精准把握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点,深入分析各种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赔偿权益。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方面,她善于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她注重对合同条款的细致解读,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及违约责任,在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如果您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寻求李伟律师的帮助。她凭借专业知识、丰富经验和严谨态度,有望为您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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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
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肇庆
擅长: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律师名:李伟执业律所: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12201611595733执业年限:9年个人简介:李伟律师于2015年5月投身律师行业,现执业于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是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委员会委员,曾被评为“2025年度肇庆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李伟律师从2017年至今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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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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