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或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它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与其进行交易。
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附条件交易行为,六、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七、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八、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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