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对此,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如: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
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 法律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报告编号:NO.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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