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损害中患者知情权款项如下: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等)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
直接知情权就是该《条例》明确规定的患者享有的知悉权利,包括: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
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1、病情了解权。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3、医疗费用知晓权。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疗措施(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等等。
根据宪法和民法的原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医疗行为涉及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患者对于医生存在着一种浓厚的特殊的人身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以医生对患者的保护……
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1、病情了解权。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3、医疗费用知晓权。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总共分为三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要明确其责任,就应该首先弄清楚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很特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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