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医疗机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有: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行为。在办理医疗事故罪中,主要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严重不负责任,一个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1、擅自离职;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重病人进行必要的医疗;3、擅自进行实验性医疗;4、严重违反检查制度的;5、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一、医疗事故罪立案条件如下: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严重不负责任”指以下几种情形:(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二、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此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构成条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等。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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