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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具体是怎么样的

2023.04.22 刑事辩护 209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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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报告编号:NO.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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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具体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三)主体为特殊主体。(四)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万伟律师 2022.07.15 33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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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二、客观要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三、主体要件:医务人员;四、主观要件:过失。

    刘辉律师 2021.02.20 32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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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伟律师 2023.06.19 307人看过
  •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刘辉律师 2019.07.26 1063人看过
  • 怎么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书;2、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3、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4、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顾斌律师 2023.02.19 302人看过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怎么样的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王瑞涛律师 2019.08.05 121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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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需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一般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王瑞涛律师 2023.06.01 225人看过
  • 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秦江华律师 2024.06.28 311人看过
  • 医疗机构怎么样预防医疗事故

    1、医疗机构需要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医护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避免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王瑞涛律师 2023.06.12 291人看过

万伟

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万伟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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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滥伐林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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