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属于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目的,绝不是要使“没有过错”的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主要是为了免除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易于获得损害赔偿,使行为人不能逃脱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没有无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
从原则和法律效率上划分。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差别不同。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主观归责性,而且适用的范围要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广。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解除原则上是否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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