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医疗纠纷的话可以搜集证据起诉医院
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 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医疗责任事故,应 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而造成的事故。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群 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n行为与结果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在实践中应当遵循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根据立案标 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 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 任的情形。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成立本罪。严重损 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 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医疗事故造成多名患者轻伤的,宜认 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此外,对于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 布、器械等异物的,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的,或者造成严重毁容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的,可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 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n,建议找律师为您维权,可以点击头像进入主页,联系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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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律师需要通过患者病历材料对医院的过错行为和过错程度进行专业分析。建议您向律师提供患者病历材料以供参考,详询可联。
建议您封存并复印病历,通过分析病历来确认医院的过错,并判断医院责任大小,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