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医疗事故赔偿实行过错推定,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确定任何刑法因果关系,都得首先确定在客观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事实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从刑法学上来说,只要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无论这种作用程度如何,在哲学上就不能否认其原因的性质。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有罪。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甲并没有杀害乙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不构成犯罪。
(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需要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预备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5、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因行为人违反注意的义务,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出现,从而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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