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疗事故,会有不同的举证责任: 1、在诊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般举证责任在患者一方;特殊情形下(如院方违背诊疗规范等),举证责任倒置。 2、在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中,由院方承担尽到具体说明义务并取得同意的举证责任; 3、。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等。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医疗机构证明过错要件,受害人证明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要件。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划分,适用过错推定,对满足《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医疗损害,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一般应当由主张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依法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患者仅需要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院方需要证明无过错及存在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