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二、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
医疗机构的分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上述情形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损害的后果,医疗机构也可免责。
1、医疗机构需要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医护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避免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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