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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4.04.24 医疗纠纷 12419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1、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2、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3、禁止向GB38381、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5、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规定: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综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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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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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涛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王瑞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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