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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2022.12.12 医疗纠纷 21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医疗机构是不可以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报告编号:NO.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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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上述情形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损害的后果,医疗机构也可免责。

    王瑞涛律师 2019.08.22 1346人看过
  • 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医疗机构不可以公开患者病历。患者的病例属于其隐私,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信息即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擅自泄露患者病例的,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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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可以公开患者病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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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能否公开患者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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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公开患者病历的行为合法吗

    医疗机构不可以公开患者病历。患者的病例属于其隐私,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信息即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擅自泄露患者病例的,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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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违法是否过错

    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

    王瑞涛律师 2021.01.27 765人看过
  • 如何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陈福文律师 2020.11.03 1089人看过
  • 医疗机构的分类

    医疗机构的分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王瑞涛律师 2019.08.21 8505人看过
  • 如何推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唐颖明律师 2020.11.06 933人看过

王瑞涛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王瑞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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