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方式有主动维权和被动维权两种。主动维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动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在医疗过程中完善和保全依法行医的医疗文件,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充分应对医疗纠纷诉讼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方式有主动维权和被动维权两种。主动维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动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在医疗过程中完善和保全依法行医的医疗文件,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充分应对医疗纠纷诉讼的行为。
1、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2、在两个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要件分别为: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二是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1、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2、在两个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要件分别为: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二是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根据现行的诊疗规范,紧急情况下合理的诊疗义务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第一是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第二是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适当、合理。第三是谨慎履行说明告知措施后仍应履行该项义务。第四是将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不担责任,而由医疗机构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事故一般不担责任,而由医疗机构承担。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认定为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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