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医疗纠纷中双方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为: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予以举证。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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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涛律师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16年
擅长:
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王瑞涛律师先后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分别获得医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现任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中联中药上市后再评价专委会理事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医学专利代理人。【王瑞涛律师学术成果】——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等收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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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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