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①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②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从原则和法律效率上划分。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差别不同。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主观归责性,而且适用的范围要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广。
医疗过错责任认定划分的标准是综合分析医疗过错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二)主要责任;(三)次要责任;(四)轻微责任等。
医疗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属于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原则上采用过错责任,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损害是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过错造成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