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款合同和收据是否能证明借贷事实,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法院在审理时,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应当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可以每次分开写,也可以一次性写一份借条,但应当把每次借款的详细情况都写清楚。借条以借款人手写为佳,但要注意书写规范。千万不要贷款人本人来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只要转账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经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借款证明来使用。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借款合同和借贷合同的区别是:借款合同是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借贷合同是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可以。只有转账的记录认定借贷的关系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1、双方对借款偿还期限、数额等达成一致;2、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按照以上规定,出借人只提供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生效,但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只有微信转账凭证,可能说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比如另一个借款关系。这样便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如果可以在转账时,备注成借给对方的钱,那么即可以得到证明,给对方转账前,双方为借钱互相沟通的聊天记录,出借人另外保存一起证明的,也可以得到证明。
1、两者的主体要求不同。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借款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而借贷合同中的出借方和借用方,都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等。2、两者的标的物范围不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比较单一,只能是货币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则包括货币和其他“种类物”。
1、两者的主体要求不同。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借款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而借贷合同中的出借方和借用方,都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等。2、两者的标的物范围不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比较单一,只能是货币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则包括货币和其他“种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