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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什么要件

2021.09.24 侵权 1316人浏览举报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主体是二人以上,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二是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虽然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行为的是数人,但真正导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只是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三是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数个行为人实施的危及行为在时间上、空间上存在偶合性,可能事实上只有部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由于受害人无法掌握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等证据,无法准确判断哪个行为才是真正的加害行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避免其因不能指认真正加害人而无法行使请求权,同时由于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可责难性,所以规定由所有实施危及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能够指认或者法院能够查明具体加害人,就只能要求具体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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