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不是当事人。公诉人虽是控诉方,但判决结果与公诉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不能称为当事人。“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公诉人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有公诉案件,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人,就是公诉人。职责是职务行为,依法、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来直接提起诉讼,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在中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
当然可以。公诉人可以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具体建议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如果被告人所犯罪行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人当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
公诉人与辩护人区别:首先二者身份不同,公诉人代表国家,辩护人多由律师担任,是自由职业;其次职责不同,公诉人职责是指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并负责提供犯罪证据一方,辩护人是否定犯罪或者主张减轻处罚一方,是想推翻犯罪证据一方,二者在法庭之上是对立。
可以,只要符合转自诉案件情形即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八种情形: (一)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二)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公诉人对于搜查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处理方式为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搜查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合议庭一般会予以同意。
公诉人对于搜查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其处理方式为公诉人建议合议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搜查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相关情况,合议庭一般会予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