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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规定有哪些

2024.04.24 综合 5033人浏览举报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被告的住所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是同一地方,而必须是住所地以外的另一个地方。住所地如果与经常居住地相重合,为同一地方,则称为住所地,不能成为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做了以下补充规定: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又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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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李键键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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