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明是中国致公党党员、西安
仲裁委仲裁员,同时担任
北京市鑫诺(西安)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等职务。他拥有法学与医学双学历背景,在多个法律领域有一定造诣,尤其在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方面表现良好。多年来,徐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信条,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五亿元,在西安地区获得了不少信任和好评。
渭南市中心区供水(北水厂)的一项工程,引发了一场错综复杂的
工程款纠纷。2016年4月,被告A
公司作为总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随后B公司又将廊桥桥梁结构施工部分分包给原告C公司。C公司如约完成施工后,B公司确认截至2023年9月30日尚欠C公司工程款27,512,614.6元。为清偿债务,2023年12月12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应收款项转让协议》,将其对A公司享有的13,767,361.66元
债权转让给C公司,用以抵销债务。然而,A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以“项目仍在审计中、债权金额不确定、未到付款节点”为由拒绝支付,辩称其与B公司约定最终结算以渭南市审计局审核为准,目前审计未完成,且已超付工程款,B公司无可转让的有效债权。
C公司在陷入困境后,果断委托徐秀明律师代理此案。徐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在庭审中精准锁定关键证据。A公司曾于2021年1月26日向B公司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明确载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质保金等合计35,655,244.46元,并经双方盖章确认。这一询证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徐律师以此有力证明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B公司对A公司享有远超转让金额的有效债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完成一项任务,完成后要验收。如果这个任务最后验收通过了,那么验收通过的那天就相当于工程竣工的日期。就像你交上去的作业,老师批改后说合格了,那批改合格的那天就是作业完成的日子。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例中,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这就确定了竣工日期。根据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质保金应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返还。至2023年12月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质保期早已届满,质保金也已具备返还条件。该规则明确了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方式,支撑了案例中B公司对A公司享有合法、确定、到期债权的论证,因为竣工时间确定了就能算出质保金返还的时间,进而证明债权的状况。
此外,徐律师还提交了《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工程竣工及质保期已满的事实,进一步夯实了B公司对A公司享有合法、确定、到期债权的论证基础。同时,徐律师团队准确把握债权转让的法律要点,根据《
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
债务人时即对其发生效力,债务人是否同意不影响转让效力。他们将诉讼请求锁定为“要求A公司直接向C公司支付”,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对抗。
最终,渭南市
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公司13,767,361.66元,并承担延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对B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徐秀明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合同、债权转让规则以及证据规则的理解,成功利用一份“询证函”击破了大型国企“审计未完、债权不确定”的抗辩,为实际施工人追回了1376万余元工程款。
徐秀明律师在这场发生于西安渭南地区的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是他服务西安地区众多当事人的一个典型例子。在西安,无论是刑事辩护、经济纠纷,还是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领域,都有徐秀明律师忙碌的身影。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律知识,解决了一个又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为西安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于西安的施工企业
债权人来说,本案是一个有价值的参考。当面临类似的工程款回收难题时,债权转让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但需要专业律师对债权有效性、可转让性、通知程序、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严格把控。徐秀明律师团队的专业操作,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一次性解决了三方之间的债务纠纷,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商事争议中的价值。
总之,徐秀明律师用他的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西安的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如果您在西安遇到法律问题,不妨相信徐秀明律师,让他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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