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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费少报多收,快递公司应不应该退款

2021.09.24 合同纠纷 1697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之第二款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快递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在需要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致使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因此,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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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

陆培源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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