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设立人承担。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机构,不具法人资格。法人可设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其无独立财产,财务与总公司统一核算,所以不能独立担责。

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复杂。法律上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担。但实际中它能独立经营,以自己名义活动。产生责任时先以其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最终责任主体仍是总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作其总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并非拥有自主的法人资格。鉴于此,当分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引发的各类民事责任问题时,其所归属的总公司往往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民事责任通常由总公司承担。司法实践中,分公司可先以管理财产担责,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即分公司民事责任一般先由分公司用财产承担,不够则总公司补,也能直接要求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