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过期药品按“劣药”论处,没收库存过期药品和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等于库存加已销售过期药品的总金额。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三)变质的药品;
-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 (二)被污染的药品;
-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报告编号:NO.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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