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万元理赔款失而复得!闫丁律师助力破解“先天性疾病”拒赔迷局
当保险
公司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46万元保险金时,不少家庭恐怕会陷入绝望的深渊。然而,在闫丁律师的专业介入下,一起看似毫无转机的保险
合同纠纷案实现了逆转。凭借对医学证据的敏锐洞察以及精准的法律策略,闫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理赔款,捍卫了保险合同的尊严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回顾:拒赔通知让46万理赔款化为乌有
本案当事人(原告)在投保数年后,因心脏瓣膜病接受了开胸手术。依据其与A保险公司签订的“少儿平安福”保险合同,这完全契合重大疾病中“心脏瓣膜手术”的理赔条件。然而,当原告方申请理赔时,A保险公司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依据病历中手术记录的只言片语,认定其所患疾病属于“先天性畸形”,而这恰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仅拒绝支付46万元保险金,还单方面终止了合同,仅愿退还少量现金价值。
二、闫丁律师办案策略:抽丝剥茧觅转机
闫丁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情展开全面剖析,并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
1.挑战“先天性”定性:闫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仅凭手术记录中的一个词就判定疾病性质,证据明显不足。病历的其他部分及临床诊断均未明确记载为“先天性”。
2.挖掘关键医学证据:在庭审双方僵持不下之际,闫律师推动并促成了关键证据的出现。他指导当事人向主治医院申请出具了更为详尽的诊断证明。
3.锁定胜局:这份新的诊断证明书明确表明,手术的术中所见为“二尖瓣腱索断裂”,并明确排除了先天性原因。这一决定性的医学证据,彻底推翻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三、判决结果:正义伸张获全额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闫丁律师的代理意见:
1.事实认定:法院认为,在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应采信医院出具的最终诊断证明,认定原告所患疾病为非先天性原因。
2.法律适用:既然不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就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及陪护保险金6万元,合计46万元,并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全部抗辩理由。
从46万理赔款被拒,到全额获赔,这背后是闫丁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极致追求和对法律专业的深刻理解。闫丁律师现执业于
吉林同信法大
律师事务所,是吉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
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世界500强企业长期合作律师,
长春市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大型企业年度法律服务律师。他擅长人身保险(重疾险、
医疗险、意外险等),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尤其专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目前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几百件,并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他办案认真负责,充分运用法律及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直爽,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沟通。如果您也面临保险理赔难、遭遇不合理拒赔的困境,请不要轻易放弃。专业的法律支持,或许就是您维权路上最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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