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一等功臣子女,在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一等功牺牲有以下这些补偿:1、一次性抚恤金;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立一等功的,增发25%;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4、定期抚恤金。
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同时,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国家一等功臣每月多少钱是不一定的。如果是因公牺牲军人或被评为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确定,立一等功的,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增发25%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法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等功牺牲赔偿给遗属的是一次性抚恤金,数额要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而定,标准是: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荣立一等功回地方单位,敌方单位应按照退役人员的要求来安排工作,并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同时,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