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1、如果双方是自愿、平等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法律层面上讲,是允许的。事后一方反悔,提出新的或更高的要求,双方可以再次协商。如果另一方提出已于上次协商处理完毕不再理会,反悔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如果反悔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法院不会支持反悔方的要求,直接驳回诉讼请求。2、如果私了时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以后向法院起诉,一般会被支持。举个简单例子,受害人以为伤得不重,当场与肇事方私了,收取了少量的外伤处理医疗费。后在医院检查时发现,已经造成骨折,构成伤残,需休息三个月以上。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允许反悔,否则,显失公平。3、如果双方明确约定,私了但保留追偿权,交通事故赔偿后对方还可以在追偿吗属于民事私权范围,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一般认为是可以的,且有效。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报告编号:NO.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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