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住院护理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因此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父母住院,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该独生子女享有最多20天的护理假。但是具体天数根据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父母住院子女的护理假,部分省市规定一年20天,部分规定一年10天,部分省市尚未有规定。《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这属于司法审判领域的一个争议性比较大问题,但是现在基本都是按照控制说来判断自己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对自己车辆上车主进行赔付,即如果车主在控制自己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那么自己车辆保险公司不赔付。
住院护理费包括:(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若医嘱有注明需护理,护理人数等,可主张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