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标准规定。引导相关单位积极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我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规范》,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适时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最大限度服务广大群众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凡在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凭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在户籍地(居住地)派出所免费登记上牌。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要求,切实管住源头。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严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对电动车的最高车速进行了限制,从原来的20km/h调整为25km/h。电动车还被重新分类,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按照新的国家标准,被视为非机动车的电动两轮车必须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电动自行车被明确划分为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那些时速超过20公里的、重量大、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即日起在长春市将不允许上路。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牌证。
电动车与电动车相撞的责任划分: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4、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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