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若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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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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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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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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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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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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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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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报告编号:NO.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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