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规定: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万元。法律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因此,起点为3万元。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正数(余额在贷方)则: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负数(余额在借方)则: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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