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有效,且不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之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依然有效,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行政复议不可以使行政行为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等。
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通常不能直接变更原行政行为,而是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然而,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当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或认定确有错误时,复议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变更。
针对该词条内容,我们给出法律意见如下: 1.内部行政行为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指示、行政处分等;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
自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当事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会撤销该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这样作出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能。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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