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一、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二、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
行政执行的特点: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等。
行政环境的特点:(1)复杂性。公共行政环境是多种多样的,是多层次、多结构的、是非常复杂的。(2)约束性。公共行政只能在公共行政环境所提供的空间和各种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越它所提供的各种限制条件,必然受到公共行政环境的约束。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基本要求规定:1、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2、实施机关必须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明确授权;3、实施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裁量权的特点是选择性和任意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相对于羁束裁量权而言,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自由的或根据自己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