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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委托代理如何列明

2022.12.06 行政诉讼 1476人浏览举报
解析
必须列明诉讼代理人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法律上没有对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

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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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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