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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2018.11.22 行政诉讼 1216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l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报告编号:NO.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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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地域管辖:(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孙政律师 2019.08.22 330人看过
  •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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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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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包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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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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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政律师 2018.12.11 113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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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孙政律师 2018.12.18 1619人看过

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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