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告错被告如何处理
2022.12.06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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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起诉。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
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
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起诉,如果一律驳回起诉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
法院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法院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 第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 (六)重复起诉的;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 其中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是指法院已经确定当事人告错了,但是其拒绝更改的行为。
报告编号:NO.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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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孙政律师
2018.12.05
320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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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
孙政律师
2018.12.05
103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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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孙政律师
2018.12.14
121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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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复议的,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案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的案件,既可以选择原机关作为被告又可以选择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没有经过复议的案件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
孙政律师
2018.11.23
130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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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孙政律师
2018.11.25
126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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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孙政律师
2018.12.13
40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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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理由很简单,法律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针对的是民事诉讼。法院一经发现故意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的,可以裁定或者裁定驳回诉讼及请求。
孙政律师
2018.12.14
322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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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要求该被告应是行政主体、明确的被告应是清楚、可以指认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应是具体的被告、明确的被告不等于被告主体适格。
孙政律师
2019.04.16
178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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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孙政律师
2018.11.23
1815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