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材料以及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证据有以下这些:(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有以下这些: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证据如果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并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则其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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