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
经过复议的,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案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的案件,既可以选择原机关作为被告又可以选择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没有经过复议的案件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要求该被告应是行政主体、明确的被告应是清楚、可以指认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应是具体的被告、明确的被告不等于被告主体适格。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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