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
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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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报告编号:NO.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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