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即为共同诉讼案件中所有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在行政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可以并案审理,并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
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2人以上,因为同一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如果原告是2人以上,为共同原告,所提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中,下列人员是利害关系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包括以下这些情形:(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行政诉讼中原告应该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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