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条件包括: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错判行政拘留致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有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
精神赔偿的标准根据下列因素确定: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行政诉讼法有损失赔偿的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行政诉讼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国家赔偿法》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诉讼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诉讼中被告能否具有上诉权要按情况而定,情况如下: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