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复议。
2、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
3、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4、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是:
(一)可致权益损害性;
(二)行政性;
(三)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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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律师
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廊坊
擅长:
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孙政律师,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维权律师。孙政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扎实的理论知识及踏实勤快的作风为当事人解决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纠纷、行政复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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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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