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时间如何计算
2018.12.18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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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通说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
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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